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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分叉”与“空投”这两大糖果派发方式

“分叉”(fork)与“空投”(airdrop)这两种糖果派发方式。社区普遍认为这两个概念是相同的。其实不然,我们可以认为,“分叉”属于“空投”的范畴,但“空投”不一定要是“分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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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叉币”与“空投币”的异同

举例来说,在2017年9月1诞生的比特币现金(BCH)就是通过分叉比特币(BTC)而来的,比特币(BTC)的持有者能够以1:1的比例获取到BCH。

而恒星币(Stellar)、OmiseGo、 Byteball Bytes(字节雪球)等竞争币进行的“糖果”派发活动就属于空投,但不属于分叉。

(“分叉链”和“空投链”的区别)

空投一般采取快照的形式,其比例是不固定的,它可以是1:1.也可以是任意比例,但分叉一般是同等比例的(修改总量的情况除外)

相同点是: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取最精准的用户。

而最大的不同在于,分叉币具有较强的强制性,这个强制性主要体现于针对交易所、钱包商等。

例如,恒星币在进行空投活动时,除了几个已上线该币种的交易所之外,其它的交易所都无需提供“糖果”代领服务,而比特币现金(BCH)的诞生,却颠覆了这种情况,最初包括Coinbase在内的多家交易所都是拒绝提供这种代币的,但随着用户发起投诉之后,这些交易所就妥协了,有的立刻选择支持了BCH交易,有的则选定了一个日期,到期后再开放提币服务。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一个是分叉币不仅仅是继承了比特币(或以太坊)大部分的代码,它还继承了比特币区块链分叉前所有的数据,分配也是直接的,从而使得分叉币相比一般的山寨币而言更具噱头(也表现在价格方面)。“真正的比特币”以及“真正的以太坊”之争,也就由此而来。也因此,BCH,ETC这类分叉币相比一般的山寨币而言更容易发展起来,因为它们会获得部分社区成员的支持。

这就迫使交易所不得不正视这些分叉币,因为不管不顾就会遭到支持者的投诉,或者面临用户损失的风险。

由此,我们可以说,分叉币上线交易所的难度,会比其他类型的币种远远要低的多。

“空投”就不一定要继承比特币区块链的所有数据了,比方说李笑来团队即将推出的超级比特币(SBTC)项目,严格意义上来说就不属于分叉币,它只是在比特币高度达到498888之后进行快照,然后进行空投活动,要获取这种币种,是需要进行签名认领操作的,因为这一区块链并不继承比特币此前的数据。

既然不继承交易数据,像SBTC这类币种,也就和一般的竞争币没有太多区别了。

自去年5月份欧盟实施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以来,关于隐私和数据使用的游戏规则便发生了变化。今年夏天,英国数据隐私监管机构信息委员办公室(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宣布,其打算以对公共数据管理不当为由,对 British Airways 和 Marriott International

进行罚款,罚款金额分别为1.83亿英镑和9,900万英镑。

不过,尽管GDPR的法律地位似乎很高,尤其是考虑到世界上其他地区也都在草拟类似法规的,但其对越来越数字化的世界所具有的适用性,甚至是其合理性,都正在遭受区块链的挑战。

欧盟监管机构在关于区块链和 GDPR 的报告中指出,两者之间已经确定了存在“多个张力点”,在区块链的问题上,我们面临大量“法律确定性的缺失”。其中不确定的领域之一就是“个人数据”的定义。GDPR 处理的是人们的网上活动和个人信息,但你可能会觉得,作为区块链网络基础的公钥和交易记录是一种不同的数据。

无法更改的记录

个人数据一旦被加密或哈希,界限就会变得模糊。哈希 (hashing) 指的是一种数据配置,它将个人标识符由一个独一无二、固定长度的代码所取代。但是,如果哈希可以进一步更新为某个特定的“哈希函数”,进而收集个人信息,那这些数据还是个人的吗?通常情况下,答案是肯定的,原因是它只是“假名化”,而非完全的“匿名化”。

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区块链的两个核心功能似乎在更为基础的层面上与 GDPR 存在冲突。

区块链的第一个核心功能就是数据记录的不可更改性。基于区块链账本的设计,想要后续改动和删除数据是异常困难的。虽然这保证了数据记录的可靠性,但是它显然与 GDPR 的一个关键原则“存储限制”以及被大肆炒作的“被遗忘权”存在冲突。

GDPR 的存储限制原则意味着,个人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超过为完成收集数据的目的所必需的时间。被遗忘权意味着,个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删除以前发布的与其有关的材料。

由此可见,这些矛盾十分显而易见。区块链技术的最大卖点之一是,除了最特殊的情况以外,它不能被随便更改。在这种背景下,区块链如何才能与一项认为个人数据可以被删除的法规相协调呢?

这个问题很难解决,但也不是绝无可能。某种解决方案虽然可能无法确保个人数据的完全清除,只要能满足监管机构的要求,这种方案就能发挥作用。例如,解决方案之一是,删除允许验证的元素(比如哈希函数的“秘钥”)。“秘钥”是一种代码,用于生成哈希,进而隐藏原始数据。尽管这种解决方案不一定会删除区块链账本上的全部数据,但是部分欧盟数据保护监管机构认为,这是构成有效清除的“下一件最棒的事”。

分布式账本

区块链的另一个好处 (核心功能) 是其账本的“分布式”特征。任何个人或机构都无法控制这个账本的最终记录,而且区块链网络中的每个参与者通常都能持有与完整账本一模一样的副本。不过,虽然这确保了信息共享的可信度和可靠性,但是这让 GDPR 对于数据“控制者”的分类变得复杂化了。

在 GDPR 的框架下,决定个人数据的处理目的和手段的人(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就是一个“控制者”,该控制者有责任确保这些数据是按照 GDPR 的数据保护原则进行管理的。区块链在对任何交易都实现分布式和民主化的同时,也将责任 (responsibility) 以分布式的方式进行了分配。那当出现数据泄露并导致人们的生活受到影响时,谁应该对此负责呢?在区块链领域,想要明确任何数据所有权变更的因果关系也许是不太可能的。

问题还不止于此。在对任何数据组的管理人进行分类方面,GDPR 对数据“控制者” (controllors)和数据“处理者” (processors) 进行了区分,指出后者需在前者的指导下对数据进行转移和修改。从传统层面来看,这说得过去。数据处理者在数据管理方面有许多职责,但要说最终负责人还是控制者。

然而,在区块链的世界里,账本的分布式特征意味着很难区分“控制者”和“处理者”。法国数据监管机构 CNIL 最近得出结论,所有区块链参与者都将被指定为“控制者”,控制着区块链在处理交易时产生的数据。

令人担心的是,这可能带来一个问题,即普通的参与者被指定了保护数据的责任,但他们却不能使其他人享受到GDPR规定的权益。

明确立场

正如欧盟不断强调的那样,区块链的两大中心特征很难与 GDPR 相协调。但作为一项以原则为基础的法规,GDPR 的设计初衷是保持技术中立和面向未来。因此,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区块链或是 GDPR 自身,而是对于GDPR下的具体概念应如何应用在区块链领域还缺乏法律明确性。

在缺乏定义明确的法规的清晰框架的情况下,区块链发展可能很难取得进步。所以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Board)应该同各国监管机构进行协作,出台新的区块链法规。

另外,鉴于英国信息委员办公室对另一项备受瞩目的技术(人工智能)发起的“人工智能审查框架”项目已经结束,除了对“脱欧”事务的关注外,该办公室或许很快会将注意力转向区块链。

注:原文作者是以太坊联合创始人Vitalik Buterin。协调,即一大群行动者为了共同利益而共同努力,是宇宙中最强大的力量之一。比如说,我们共同努力阻止全球气温上升,那么气温上升的幅度就会小得多。 正是这个因素使公司、国家和任何社会组织都有可

能比少数人更大。

协调可以在很多方面得到改善:信息传播速度更快,更好的规范(识别哪些行为被归类为作弊行为)以及更有效的惩罚,更强大的组织,诸如允许减少信任级别的交互的智能合约之类的工具,治理技术(投票,股票,决策市场...)等等。事实上,在过去的十年里,我们作为一个物种,在所有这些方面都越来越好。

但是,在协调方面也有一个非常违反直觉的阴暗面。虽然说“每个人都与每个人协调”确实比“每个人都为自己”所带来的结果要好得多,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朝着更多协调而迈出的每一步,都必然是有益的。如果不平衡地改善协调,结果很容易是有害的。

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张地图,但实际上地图有数十亿个“维度”,而不是两个维度:

左下角的“每个人都为了自己”,是我们不想要去往的地方。而右上角的“完全协调”,则是理想化的,它可能无法实现。而中间的地带,有很多合理安全和高效的地方,可能是最好的落脚地,还有许多深邃黑暗的洞穴要避开。

现在,这些危险的局部协调形式是什么,哪些时候一些人的协调会导致一个幽深的黑洞? 这最好通过举例说明:

一个国家的公民为了战争中的国家利益而英勇地牺牲自己……当那个国家变成二战时期的德国或日本;

游说者贿赂政治家,以换取该政治家采用游说者的偏爱政策;

有人在选举中出售选票;

市场中某个产品的所有卖方串通起来同时提高价格;

大型区块链矿工合谋发起51%攻击;

在上述所有情况下,我们看到一群人在一起团结互助,但是这对协调圈子之外的某些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进而损害了整个世界的净利益。在第一种情况下,所有曾是上述国家侵略的受害者,都不在协调的范围之内,并因此遭受了沉重的打击。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则是受腐败选民和政客所做决定而影响到的人,在第四种情况下是客户,在第五种情况下,则是非参与矿工和区块链用户。这不是一个个人背叛了团体,而是一个团体背叛了一个更广泛的群体(通常是整个世界)。

这种局部协调通常被称为“合谋”,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所讨论的行为范围相当广泛。在正常的语言中,“合谋”一词往往更常用于描述相对对称的关系,但在上述情况下,有许多示例具有很强的非对称性。从这种意义上讲,即使是勒索性关系(“投票赞成我的偏爱政策,或者我会公开透露你的事情”)也是一种合谋形式。在本文的其余部分,我们将通常使用“合谋”来指代“不希望的协调”。

评估意图,而非行为(!!)

较温和的共谋案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人们不能仅仅通过观察行为本身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不受欢迎的共谋的一部分。原因是,一个人所采取的行动是个人的内部知识、目标和偏好,以及外部强加给他的激励措施的组合,因此,人们在合谋时所采取的行动,与人们自愿(或以良性方式协调)采取的行动往往是重叠的。

例如,考虑卖方之间的合谋(一种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如果独立经营,三家卖家中的每一家都可能将某一产品的价格定在5美元到10美元之间。范围内的差异反映了一些难以理解的因素,例如卖方的内部成本,他们自己以不同的工资工作的意愿,供应链问题等。但是,如果卖方合谋,他们可能会将价格定在8到13美元之间。再一次,该范围反映了有关内部成本和其他难以看见的因素的不同可能性。如果你看到有人以8.75美元的价格出售该产品,他们是否做错了什么?如果不知道他们是否与其他卖家协调,你就无法判断!制定一条法律,规定以超过8美元的价格销售该产品将是一个坏主意,也许有正当的理由说明目前的价格必须很高。但是,制定一项反对合谋的法律,并成功地执行它,会带来理想的结果——如果价格必须高到足以支付卖家的成本,你可以得到8.75美元的价格,但如果推动价格上涨的因素自然很低,你就得不到这个价格。

这也适用于贿赂和贿选案:很可能有些人合法地投票支持橙党,而另一些人则因为得到了报酬而投票支持橙党。从确定投票机制规则的人的角度来看,他们事先不知道橙党是好是坏。但他们知道的是,人们基于内心真实感受进行投票的投票效果相当好,但选民可自由买卖选票的投票效果却非常糟糕。这是因为卖选票有一个公地悲剧:每一个选民只从正确的投票中获得一小部分利益,但如果他们按照行贿者想要的方式投票,他们将获得全部贿赂。因此,允许出售选票的投票,很快就会沦为富豪游戏。

了解博弈论

我们可以进一步缩小视角,并从博弈论的角度进行研究。在侧重于个人选择的博弈论中,即假设每个参与者都独立做出决定,并且不允许代理人群体为了彼此的共同利益而工作的可能性的版本中,有数学证据表明,在任何博弈中至少必须存在一个稳定的纳什均衡。实际上,机制设计者有很大的自由度来“设计”游戏以实现特定的结果。但是在允许联盟合作的博弈论版本中(即“合谋”),我们称之为合作博弈论,我们可以证明存在许多类别的博弈没有任何稳定的结果(称为“核心”),联盟无法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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