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DC被设计与法定准备金1:1兑换,当出现上述情况,CBDC的需求将增多,法定准备金减少,商业银行可提供贷款的货币量减少,根据贷款创造存款的理论,创造的货币减少,间接影响央行货币供给量。
所以在设计CBDC时, 货币当局应该考虑清楚CBDC的定位,是现金的替代还是一种新型的资产,抑或是一种新型的支付工具。同时CBDC的兑换交易是否进行数量限额,也要纳入考虑范畴,不限量的CBDC加成计息属性,将成为一把双刃剑,既可以辅助货币当局更好的调控经济也会给传统的货币市场带来冲击。
权衡隐私保护与金融监管需求
纵观世界各国的金融体系,金融监管都是一个独立且重要的职能机构,包括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法律、金融监管内容等方面,负责监督管理金融交易活动中的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违法行为。传统的金融监管主要由金融中介机构如银行上报异常交易,并由执法机关介入侦查来防范打击犯罪,而匿名方式进行的现金交易则很难监管。移动支付数字货币技术广泛应用的当下,金融监管机构更加迫切需要掌握用户个人信息、银行账户、资金交易往来明细等全量敏感隐私信息;而用户则表现出越来越注重个人隐私保护,金融监管机构强监管与用户的强匿名尖锐的矛盾需求突显出来。
1)现钞作为货币的一种,有纸质现钞和金属硬币两种形式,应用于线下,具有完全匿名、即时支付结算的特点。由于其支付简单便利、完全匿名,常成为用户支付方式的首选。但是匿名性也为不法分子实施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犯罪行为带来了便利,成为监管盲区。CBDC是载有所有者信息的加密字符串,交易详情及流转信息可追溯,监管机构对用户KYC认证具有特殊权限可以查看交易双方账户及交易流信息,同时运用零知识证明等密码算法对系统架构进行设计,使得个人信息与CBDC去关联,交易对手方相互匿名,从而监管和用户匿名性需求。
2)除了技术上运用密码算法实现用户匿名性要求,通过在业务流程上制定规则也一定程度实现用户匿名。比如根据用户提供的实名信息规定其CBDC钱包等级,用户在开通数字钱包时自主自愿提供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人脸录入识别比对等强实名信息,或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弱实名信息。钱包运营商根据用户提供的认证信息划分数字钱包等级,强实名则对应的钱包等级高,相应的CBDC日交易金额数量等方面相对宽松不受限制;弱实名对应钱包等级低,CBDC交易金额甚至使用场景受到限定。通过对业务流程上面进行规制制定,可以一定程度实现CBDC可控匿名。
需要制定法律保障CBDC合法、可监管
从货币属性来看,CBDC是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具有无限法偿性,同时承担了价值尺度、支付手段、流通手段和货币贮藏等职能。但就目前来看CBDC设计发行在法律范畴中存在几方面问题:一是CBDC作为法定货币合法性地位无法确立;二是CBDC法偿性无据可依;三是现行法律中用户隐私保护没有涵盖CBDC;四是加载智能合约功能的CBDC与现有法律相悖。
单从我国法律制度出发,CBDC存在的法律问题需要从以下方面做进一步立法完善。
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条第1款第三项明确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国家“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行使货币发行权。同时,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也就是说,按照现行法规定,人民币的货币形态应为实物货币,纸币和硬币为其材质载体,而不包括发行无形的数字货币。由于CBDC是数字化无实体载体的特点,目前无法确立其合法地位,修正相关法律。
2)《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另外《人民银行法》第二十条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这就明确人民币是我国现阶段流通的法定货币,即赋予人民币以发偿权。需要对上述法律做修订以确定CBDC法偿性[4]。
3)目前《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中并没有关于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保护条款,法定数字货币用户个人隐私保护的立法不能参考人民币现有经验,仅有《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构成,所以关于CBDC同人民币一样需要出台个人隐私保护法规来加以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在法律上规定监管机构主体,以及人民币受到反洗钱等内容的监管。但是CBDC匿名性设计以及监管实施主体机构没有法律制度来明确界定,所以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来明确。
5)我国央行数字货币定位是对M0的替代,具有无限法偿性。原有现钞并未承载任何其他的社会与行政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故意损毁人民币,加载除法定货币本身功能外的智能合约,将影响其法偿功能,甚至使其褪化为有价票证,降低我国央行数字货币的可自由使用程度,所以在现钞上添加额外社会活行政功能实际上有损毁人民币之嫌。
CBDC作为国家发行的法定货币,在设计发行之初,除了从技术实现、货币政策等方面外,还要从法律及社会属性等方面多维度考虑,权衡并评估其影响以得出适合自己国情的最优CBDC设计方案。
结论
随着世界各国中央银行开始考虑引入数字货币,CBDC对货币需求和金融机构的影响日益凸显。本文分析了国际经济组织及主要国央行关于CBDC相关报告,探索各国央行研究CBDC的动因,结合各主要国央行对CBDC设计需求,分析了其对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法律制定和社会价值的影响。
设计需求通常是互相制衡的,如数字化支付信息隐私匿名与监管交易信息透明化需求,计息与无息的CBDC设计,根据各国实际国情、发行目的、技术架构等因地制宜选取最优CBDC设计方案,同时相关的法律制度配套CBDC的发行使其社会属性得到满足。随着全球对CBDC研究的深入,技术的不断创新,相信不久的将来,一个明确清晰的CBDC将呈现在人们面前。
eToro分析师Nemo Qin认为从长远来看中国的央行数字货币不会对加密市场造成影响。
据Coindesk报道,Qin表示,这是因为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将受到严格控制,并且无法通过采矿获得或与现有加密货币进行交易。
他提到,“与大多数加密资产不同,这是一种由政府发行的中心化的数字货币。所以中国的央行数字货币不会对加密资产市场产生直接影响。”
此前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一项来自美国数字商会的调查显示,中国中央银行已经为其央行数字货币计划申请了84项专利。这些专利专注于设计协议以控制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和供应、执行银行间结算以及与中国
近期央行数字货币是多个国家和央行重点关注的话题。上周在美国国会的听证会上,美联储主席Jerome Powell表示,“我们正在为此努力,我们正在进行许多项目,现在正在为此付出很多努力。”但他也提到,美联储尚未正式开始创建或发行数字美元。
美国总统特朗普最新的美联储提名人之一Judy Shelton则表示,将美元数字化可能有助于维持美元在全球贸易中的优势,而美国需要金融科技创新来保持领先地位。
欧洲央行行长克里斯蒂娜·拉加德(Christine Lagarde)表示,希望评估央行数字货币能否为公众服务并支持欧洲央行的目标。
日本自民党资深议员Kozo Yamamoto也表示,日本应未来2-3年内创建自己的数字日元。
对此Qin表示,“我们可以期待更多的中央银行宣布使用区块链技术开发自己的加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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